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347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
被告: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与机电一路交叉处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曹中英。
原告***与被告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董云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