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791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镇长。
被告: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与机电一路交叉处路**B。
法定代表人:曹中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春(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人民政府、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雅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居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