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2民初3591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章、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2004322189T。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章,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与机电一路交叉处路东300北97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3019626E。
法定代表人:曹中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宪,男,该单位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颜店镇政府)、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之间确立的24560元合同资金归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凯利德公司在颜店镇农厕改造一标段中标,中标蹲便式1500套,合同金额1230000元。从2017年1月23日至今,颜店镇政府分五次支付给凯利德公司1254560元,超出合同款24560元,应归还原告所有。2017年6月1日,原告***与颜店镇政府签订一标段后期农厕改造合同,合计金额187880元。至此一标段厕所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因此支付给被告凯利德公司1230000元以后,剩余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颜店镇进行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工程并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标,凯利德公司经过参加招投标中标,后与颜店镇政府签订合同书,合同总价款为1230000元。2017年6月1日颜店镇政府与***签订合同金额为187880元的合同书一份,***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另查明,***曾为凯利德公司员工,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1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5月2日,凯利德公司授权***作为代理人处理兖州区颜店镇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工程项目相关事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作为本案原告是否适格。案涉颜店镇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者应为有资质的单位,***作为个人无相应承接该项目的资质,中标者为被告凯利德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在被告凯利德公司工作,存在劳动关系,***与颜店镇政府签订合同时间为2017年6月1日,签订合同时间为其在凯利德公司工作时间,亦在凯利德公司授权其处理颜店镇农村改厕项目期间,故***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代表凯利德公司,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凯利德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顺
人民陪审员 陈伟芳
人民陪审员 查 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