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财保822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