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0429号
原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8184598P。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38893178。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