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2791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丽,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正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董事长。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奎,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丽、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光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64元,减半收取计3373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代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洪彬
书 记 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