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179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吉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
被申请人:山东正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某某、李某某、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光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某某、李某某、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光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 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