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31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会,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西侧纬五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国道308线以南、华焦路东。
法定代表人:吉星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赛
书记员李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