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8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3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5457B。
法定代表人吴锋。
被执行人深圳纳什荣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纳什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4号楼3801-3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35H4Y。
法定代表人李**飞。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纳什荣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纳什创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3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6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8400元,余款5916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04执8331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4执833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