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3765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告: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汕尾市陆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汕尾市陆河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宏昌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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