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3719号
原告: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3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5457B。
法定代表人:吴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展涛,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经查原告并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雅  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健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