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1028某某与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静,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
法定代表人:徐培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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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