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8526号
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14TK5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江雅苑高层05栋2**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69504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3号固地**商务中心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光恒,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04.5元,由原告代龙党承担,予以退还人民7304.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