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3民初30号
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14TK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695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光恒,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云南菖毅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