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砚山城区***,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
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砚山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6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5月6日生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砚山城区***支付给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5468.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砚山城区***承担诉讼费3788元、执行费738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砚山城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文山××镇银行账号为2101********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经查,砚山城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有坐落于砚山县江那镇××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号)。经向砚山县民族宗教局核实,砚山城区***与砚山城区***管理委员会系同一法律主体,故本案已查封上述房屋,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不处置上述不动产。
本案中,执行标的为49925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49925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389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