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53号 申请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3号固地**商务中心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诗,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84080.06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384080.06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4080.06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