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0849号
原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69504D,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3号固地**商务中心B座23层,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呈贡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61573216E,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环城西路48号裕顺大厦C座6楼,法定代表人笪云平。
原告云南创鑫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呈贡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昆明呈贡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6543.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昆明呈贡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的财产以人民币1576543.33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