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远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2049号之一
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远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收取计36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合计6176元,由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利民
法官助理徐媛媛 书记员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