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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03民初1433号
原告(即反诉被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钱江工业园区庆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钱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反诉原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风顺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施晓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志正、莘雨晨,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奇公司)与被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南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南浔医院于2022年5月9日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威奇公司明确表明放弃反诉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南浔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莘雨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奇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决南浔医院向威奇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63964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39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止;以333152.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南浔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威奇公司与南浔医院于2016年7月6日签订《湖州市南浔区第一人民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威奇公司承包南浔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并约定南浔医院预留审计定价的10%作为质保金,二年保修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则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威奇公司依约完成采购施工后,于2019年1月28日经验收合格。于2019年6月25日经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共计3639636元。按约定南浔医院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质保金,但经威奇公司多次催讨,南浔医院仍拖欠其预留的审计定价10%的质保金363964元未付。为此,威奇公司诉至本院。
南浔医院辩称:第一,对威奇公司诉称的签订《湖州市南浔区第一人民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合同》、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结算造价金额,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等均无异议,确实尚有363964元工程款未付。第二,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认为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第三,威奇公司应承担项目承揽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费、临时用水用电费合计30811.48元(已提起反诉)。
南浔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威奇公司向南浔医院支付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费用、水电费合计30811.48元;2.请求判令反诉诉讼费由威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威奇公司承包了南浔医院发包的南浔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威奇公司在完成承包内容过程中产生的工地垃圾清运费用、水电费应当由威奇公司承担,经核算,威奇公司应承担工地垃圾清理费用6983.79元、临时用水费用4139.28元及临时用电费用19688.41元,合计30811.48元,且威奇公司在《分摊表》中对应承担费用签字确认。综上所述,为维护南浔医院的合法权益,南浔医院特提出反诉。
威奇公司辩称:1.威奇公司未支付垃圾清理费用、水电费的原因在于南浔医院未开具相应发票;2.认可南浔医院主张的垃圾清理费及水电费,同意在南浔医院应付的工程款内予以扣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7月6日,威奇公司与南浔医院签订《湖州市南浔区第一人民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由威奇公司承包湖州市南浔区第一人民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为3549926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合同签订正式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工程量完成50%时(布线完成),经业主方同意后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系统正式运行3个月无异常,经业主认同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0%,余款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与售后服务问题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设备款专款专用);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审计部门审核确定最终造价。本工程预留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威奇公司按约定施工。2019年1月28日,威奇公司、南浔医院、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组织验收,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6月25日,浙江**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3639636元。南浔医院已支付3275672元。
另查明,威奇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费用、水电费用共计30811.48元。2021年1月8日,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浔医院的委托向威奇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威奇公司在收到该函件五日内支付30811.48元。
以上事实由威奇公司提交的《湖州市南浔区第一人民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合同》、竣工资料、《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款支付证书》、《资金申请》及结算票据,南浔医院提交的《分摊表》、律师函,威奇公司、南浔医院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威奇公司与南浔医院签订的《湖州市南浔区第一人民医院能源管理系统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威奇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工程施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南浔医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案涉工程10%的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南浔医院应在2021年1月28日起的1个月内支付363964元,南浔医院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南浔医院反诉的垃圾清运费、临时用水、电费,威奇公司对具体金额予以认可,但以南浔医院未开具发票作为未付款的抗辩理由,经审查,双方并未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且开具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对抗作为付款的主要义务,南浔医院同意开具发票,双方可就发票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对于南浔医院要求威奇公司支付垃圾清理费用、水电费合计30811.48元的反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南浔医院曾发出律师函要求威奇公司支付前述费用,威奇公司对金额无异议,但该函件的签收日期经询问无法确定,本院以南浔医院提起反诉之日视为应付之日。威奇公司与南浔医院互负到期债务,且同为金钱给付义务,互相抵销后,南浔医院还应当支付威奇公司333152.52元。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庭审中威奇公司变更为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不存在计算方式过高的问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333152.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396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3152.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7072元,减半收取计3536元,由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99元,由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负担3237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倩
书记员沈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