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1170号
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钱江工业区庆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书勤,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乐园路112号1单元112室。
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秋水苑20幢2单元102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9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书勤及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000元,该款于2010年7月14日前支付;如若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加付给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5000元,且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可就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浙江威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