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今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02财保44号
申请人: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昭和。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今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合肥仲裁委会员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7910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2020年8月1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今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皖江大道支行,账号348702000018010257517),冻结金额以7910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811元,由申请人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