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金柱中路与大城坊西路交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PHPTD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玄武区花园路****楼**。
法定代表人:*昭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5民初2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且标的额为250,000元,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项目进行环境技术咨询,不同于普通的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适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据此,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徽华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谷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