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初185号
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昭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8层801内810-8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