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初149号
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贺昭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畜牧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俞存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江市绿航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收到本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