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

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与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
法定代表人:周迪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的(2017)湘10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59409元(含缴纳款14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84元,申请执行费1682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4594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见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