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
法定代表人:周迪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的(2017)湘10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59409元(含缴纳款14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84元,申请执行费1682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4594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见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