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881执1040号
**电梯(郴州)有限公司、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609161.83元(含电梯货款580600元、受理费4760元、保全费342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2091元、执行费8287.83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271686.5元(含经济损失26995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财产保全费385元),经债权抵销后,在本案剩余案款337475.33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中的8287.83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缴入国库,退款329187.5元给申请执行人**电梯(郴州)有限公司,退款271686.5元给被执行人广西玮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已认可。经强制执行,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