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执监16号
申请执行人: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迪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申请执行人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湘1022执581号】。2019年3月9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郴州市苏仙区境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郴州市苏仙区境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湘1022执581号】由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光
审判员  陈学
审判员  眭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宾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调解;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