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民初607号
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45号(三0二队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187761706G。
法定代表人:李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观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上白水村郴州大道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707688442。
法定代表人:朱志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承接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50702779M。
法定代表人:周迪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达观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其与被告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达观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达观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计1832.5元,由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代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子颖
书 记 员 邓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