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22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伯朗电梯(郴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0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2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采取此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