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5财保4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174号翰林世家1幢4层20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2019)湘0405财保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财产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冻结或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520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