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00元。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提供担保。2019年11月13日,衡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