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799号
原告:***,女,1977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梅,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174号翰林世家1幢4层2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