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岗上镇万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97340535。
法定代表人:熊茶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南侧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00840701。
法定代表人:徐长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232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