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2民初587号
原告:陕西亚西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4日,住周至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凤翔,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宇文惠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野怡,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6日,住丹凤县,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陕西亚西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亚西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西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7元,减半收取7713.5元,由原告陕西亚西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