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378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大专文化,武威市凉州区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1与被告甘肃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1申请撤回对甘肃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张某1负担。
审判长白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尹万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