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凉民初字第4485号
原告***。
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凉州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查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