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凉民初字第4484号
原告***。
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威正元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查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