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33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投资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力。
被执行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131号b栋1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238647.45元及利息(利息以应返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3.85%,从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返还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04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6414059.4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