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131号b栋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406Q。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珊,女,1996年1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审被告:贵州贡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翰林苑小区48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KJG29B。
法定代表人:何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贡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向贵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708元,减半收取元1354,由上诉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 婷
审判员 张德权
审判员 唐丽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