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8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131号B栋1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3275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收入353275元及利息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向本院申请解除限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垚
书 记 员 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