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59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成,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滨。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水务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周国华。
原告***、***与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阜沙镇水务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文国盛
审判员 伍执娟
审判员 廖志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