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6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被执行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小万。
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万。
被执行人:王小万,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李大伟,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何红宁,女性,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西安亲美母婴护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果荣。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王小万、李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8)陕证经字第004542号公证书和(2019)陕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王小万、李大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首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泾洋村庞家坝镇巴县商业中心s楼xxx室、x层x室、x层x室、x层x室的四套房屋。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网络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并将该房产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4000064元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除此外,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王小万、李大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4068541.67元,已受偿34000064,未受偿68477.67元。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