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3执恢号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隆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辰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幸福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67116987X。
法定代表人:张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俊武,男,生于1990年1月12日,汉族,住商南县试马镇试马街村六组,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252419900112043X。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口枫韵蓝湾21-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131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
软件园唐乐阁C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7035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13号,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10080038。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住陕西肿瘤医院家属楼4号楼三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08052539。
被执行人:***,女,生于1957年11月15日,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8号1号楼四单元5层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5711150421。
第三人: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豫农产品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工业园区任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38661586W。
法定代表人:周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俊武,男,生于1990年1月12日,汉族,住商南县试马镇试马街村六组,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252419900112043X。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3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圣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信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50元;被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仍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恢复。本院向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协议:被执行人**公司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分别以1200000元、5800000元,以上共计700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将7000000元购房款汇入商南法院执行专户,执行费77128元由圣唐公司承担,剩余6922872元作为此案执行款,由信源公司领取。被执行人**公司和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共同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税费等由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两处房产以7000000元价格转让给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房屋的所有权自过户登记之日起归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税费等由第三人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三、执行费77128元由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进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一成
合议笔录
时间:2020年6月8日
地点:商南县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范进生、曹振勇、何显空
记录人:马一成
案件承办人:何显空
合议内容:关于评议本院(2018)陕1023执恢94号案件处置房产的执行的情况。
承办人重述案情(略),谈个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3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圣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信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50元;被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仍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恢复。本院向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协议:被执行人**公司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分别以1200000元、5800000元,以上共计700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将7000000元购房款汇入商南法院执行专户,执行费77128元由圣唐公司承担,剩余6922872元作为此案执行款,由信源公司领取。被执行人**公司和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共同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税费等由第三人秦豫农产品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办人意见:一、被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两处房产以7000000元价格转让给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房屋的所有权自过户登记之日起归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税费等由第三人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三、执行费77128元由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请合议庭合议决定。
范进生:同意承办人意见。
曹振勇:同意承办人意见。
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两处房产以7000000元价格转让给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房屋的所有权自过户登记之日起归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税费等由第三人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三、执行费77128元由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结案证明
商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我公司与圣唐公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房产以7000000元价格出售给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将7000000元,代被执行人***偿还我信源公司借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3执恢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路南段水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67116987X。
法定代表人:张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口枫韵蓝湾21-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131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软件园唐乐阁C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7035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1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10080038。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8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肿瘤医院家属楼4号楼三单元3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08052539。
被执行人:***,女,生于1957年11月15日,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8号1号楼四单元5层2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5711150421。
第三人:商南县秦豫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豫农产品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工业园区任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38661586W。
法定代表人:周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俊武,男,生于1990年1月12日,汉族,住商南县试马镇试马街村六组,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252419900112043X。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3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圣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信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50元;被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仍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进生
审判员曹振勇
审判员何显空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一成
合议笔录
时间:2020年5月25日
地点:商南县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范进生、曹振勇、何显空
记录人:马一成
案件承办人:何显空
合议内容:关于评议终结(2018)陕1023执恢87号案件的解除房产查封的情况。
承办人重述案情(略),谈个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3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圣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原告信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50元;被告**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仍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唐公司、**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办人意见: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请合议庭合议决定。
范进生:同意承办人意见。
曹振勇:同意承办人意见。
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7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7,建筑面积155.48平方米)和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101室(产权证号:1050104013-16-1-1-10101,建筑面积741.8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