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3财保7号
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南段水晶广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唐风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研发楼软件园唐乐阁C102室。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研发楼一楼的房屋二套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研发楼一楼的不动产房屋二套(房产证号分别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13-16-1-101**、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13-16-1-101**)进行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陈洪
审判员程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盼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