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商贸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乾达华晟资产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高新区乾信中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高新乾银和悦酒店有限公司、贵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文艺、江潮、贵州盛筑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一号服务站3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乾达华晟资产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5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市高新区乾信中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551室。
法定代表人杨哉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高新乾银和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6号。
法定代表人游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号摩卡空间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游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文艺,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江潮,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盛筑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梁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阳高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乾达华晟资产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高新区乾信中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高新乾银和悦酒店有限公司、贵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艺、江潮、贵州盛筑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176305.9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2018年2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7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乾达华晟资产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高新区乾信中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高新乾银和悦酒店有限公司、贵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文艺、江潮、贵州盛筑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守明
审 判 员 杨智勋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荃
书 记 员 冉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