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幢9层68号。
法定代表人:翟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慧,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终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询问传票,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