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云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0638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云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0191民初2063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2月23日,被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解除本案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被告确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1.9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红丽
书记员  张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