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130号之二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幢9层68号。
法定代表人:翟淑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2422.4元的财产。本院执行庭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2021年4月30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242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242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