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23民初3468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宋某,女,201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无为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0910385547。
被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4850033136。
法定代表人:王吉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明、赵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舒城分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104号。组织机构代码K1675870-0。
法定代表人:陈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庆荣,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兵,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汤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788551130X。
负责人:李小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三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486254966G。
法定代表人:张俊社,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舒城县梅河西路与高峰期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诉被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舒城分局、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元,由***、***、宋某、***负担。
审 判 长  宣昌虎
人民陪审员  余 强
人民陪审员  余友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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