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270号
原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
法定代表人:何荣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民,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吉双,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原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8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